一、制定背景
随着新时代下碳达峰、碳中和“3060”双碳目标的稳步推进,面对电力系统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省发改委等五部门也联合印发《河北省光伏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从产业链各环节提出推进风光产业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倪岳峰书记来张调研指示要求,充分发挥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坚持“以资源换产业”的发展思路,解决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起草了《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力争实现可再生能源资源市级统筹,市县联动的整体发展,明确资源换产业的标准,推动新能源开发和招商引资实现市县“一张底图”,并与电网公司建立深度创新合作机制。
二、制定过程
我局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起草小组并组织行业专家,围绕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文件,参考有关省市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讨论研究,完成了《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起草工作。实施办法先后两次征求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两次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目前的讨论稿,并分别呈报了李克良市长、刘海峰副市长、郭新耀副市长、贾宏迅副市长、闫利艳副市长、张爱民秘书长和马慧常务副秘书长。
三、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共17条。
第一条形成县级资源底图。各县区政府开展资源详查,形成县级资源底图,评估可开发容量,并按年度更新。第二条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市林草主管部门要支持资源详查中基本草原优化结果,造林绿化时尽量避开可开发光伏地块。各县区年初和年末将资源底图报市能源、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经共同确认后,实现市县共享一张年度资源底图。第三条推动市县土地统筹。资源底图作为谋划、申报和批复项目的主要依据。市县基于资源底图统筹安排项目用地。老旧风场改造优先利用现有电力设施,优先启动集约用地的等容量改造,腾退土地作为市县招商引资的奖励资源。第四条是明确项目申报标准。原则上,风电单体项目不超过10万千瓦,光伏单体项目不超过20万千瓦。第五条是创新项目申报程序。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项目入库。县区谋划上报不定主体项目,通过市级资源底图核查和专家评审后,进入储备库,本办法发布后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原则上均从储备库和备选库中优选。第六条是共享项目实施红利。鼓励市县国有公司自行或以合资方式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第七条是引导电网开放发展。第八条推动储能跨越发展。第九条强化项目实施监管。企业须按申报方案和下达计划要求如期建成投产,严禁建设过程中变更建设地点。项目建成后,须经第三方评估,评估通过并经市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电网公司开展并网工作,评估不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未按下达计划如期并网、超出备案有效期未开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取消或核减开发指标。第十条建立绿电市场机制。第十一条是有机带动产业升级。第二十条是建立资源奖励模式。新落户风光氢储等可再生能源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满足一定固投、纳税和研发投入条件给予风光资源奖励,并享有其引入的其他相关产业的全部奖励。企业可按风光2:3的容量比例自行选择风光规模。第十三条是有效服务乡村振兴。按照宜风则风、宜光则光和风光结合原则,以每村不超过500千瓦的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对乡村全覆盖。第十四条是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第十五条是建立两区协同机制;第十六条是解释权;第十七条是实施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