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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解读文件

2021/12/28 1.4w 阅读 256 点赞

《张家口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办法》的解读文件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窨井盖管理水平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和群众生产生活,体现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近年来,我市城市窨井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政设施建设规模不断增加,据统计仅主城区就有窨井盖3.3万多个。各类窨井盖安装时间跨度长、质量标准不统一、行业和产权单位复杂。建设、维修、养护等任何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在城市形成1个“陷阱”,危及市民出行安全。目前我市尚未出台针对窨井盖的专门管理办法。窨井盖权属单位确认、窨井盖的应急处置机制、监管权责划分等重要事项仅散见于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行政执法的依据不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一个规范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督,降低窨井盖安全隐患风险。

窨井盖安全管理问题也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指出城市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对窨井盖的管理。同年9月1日,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云峰代表市检察院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送达了窨井盖治理检察建议书(张检建〔2020〕3号),对最高检及两高一部印发的围绕涉窨井盖犯罪打击和治理的一系列规定,进行解读释义,就如何治理整改、推进建议落实提出具体意见。2021年5月18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智慧一行到张家口实地调研窨井盖治理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开展窨井盖治理工作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高度重视城市窨井盖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专项行动对包括城市窨井盖在内的市政设施进行安全排查。2020年初,印发《张家口市主城区道路路面、检查井及河坝护栏春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张城管委字〔2020〕8号),开展了道路路面、检查井及河坝护栏春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更换、维修各类检查井、雨水箅子共计1077项。9月在接到市检察院检查建议书后,立即印发了《关于统计城市窨井盖权属的通知》(张城管字〔2020〕248号),要求各窨井盖产权管理单位,对张家口市建成区内的各类窨井盖设施,做一次全面拉网式排查,将所属窨井盖登记造册汇总上报。2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张城管字〔2020〕249号),明确要求各县区政府,再次开展窨井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各类窨井盖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窨井盖维修、养护工作。

在加强窨井盖管理工作的同时,市城管执法局以治理活动为契机,下足“绣花”功夫,打造文化窨井盖示范街。2020年9月2日,市城管执法局召开窨井盖建设示范街座谈会。市公安局、市文旅局、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市市政集团等20个窨井盖产权单位参加会议,明确了新建窨井盖的技术标准、材质、施工工艺标准和文化元素,把窨井盖文化作为提升张家口冬奥城市的名片。截止2021年5月五一大街安装印有大境门、龙泉广场图案元素的文化窨井盖126套;大境景区和国家长城公园更新了带有大境门图案的文化窨井盖645套。小小窨井盖成了展示地方文化的 “宣传板”、“文化墙”,扮靓了城市景观,提升了张家口的城市文化形象,得到省有关部门对此项活动的高度评价。

三、编制过程

为促进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城管执法局自2020年4月,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起草组深入调查研究各地管理办法政策文件,赴沧州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与市政养护、管线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7日正式发函征求桥东区、桥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12家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建议,其中9家部门和单位无意见,3家单位共反馈修改意见4条。在全部或部分采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21年我局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并经我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2021年5月7日通过市司法局的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法制审核意见书,最终形成现在上报的《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一)明确窨井盖概念和监管范围。《办法》所称城市窨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安天网、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窨井盖。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城市(指县城以上)区域内窨井盖管理,不包括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窨井盖。

(二)明确窨井盖管理维护的主体职责。《办法》明确了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窨井盖的统筹协调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窨井盖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市、县区各类地下管线的主管部门是相应窨井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行业管线窨井盖管养单位,做好窨井盖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窨井盖设施建设、生产、流通等领域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窨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要求,《办法》第六条对单一产权、共有产权、不明产权等窨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

(三)建立了窨井盖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办法》规定了权属单位对窨井盖缺损后应急处置和实施修复的时限。第十一条对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部门进行兜底应急处理的窨井盖设施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窨井盖权属单位未能在3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属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窨井盖监督指挥平台派遣代为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窨井盖权属单位承担。”由于我市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历时较长,地下管线情况极其复杂,一些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合并调整、地下管线废弃等原因,为防止个别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不清造成监管缺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排查中发现无法确认权属的窨井盖,由窨井盖统筹协调管理部门组织确权;暂时无法确认权属的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时,由窨井盖监督指挥平台通知指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4小时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认的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窨井盖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窨井盖设计、生产及安装等维修养护标准和要求作相应规范。窨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应遵循窨井盖统筹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培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窨井盖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窨井盖问题,提升窨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明确法律责任。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窨井盖管理的专门法规,因窨井盖是依附于敷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地下管网的部件,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办法》第十九条引用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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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