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9月21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式。2018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8〕25号),对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预〔2020〕7号)、省政府《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冀政字〔2022〕55号)等文件相继出台,在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制度设计、健全管理机制、丰富考核维度、细化运营规则,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引导基金实际情况,在学习借鉴有关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经2023年9月1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引导基金政府出资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运作管理,突出支持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引导基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引导基金建议,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委托专业化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事务。
第三章:基金设立。主要规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设立方案内容、组织形式等。明确引导基金设立,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对引导基金设立数量严格控制,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
第四章:投资运作。主要规定引导基金一般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严格子基金设立条件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张家口市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第五章:风险控制。主要规定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同时,制定了基金运作负面清单,并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章:终止与退出。主要明确了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未开展投资业务等六种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预算与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市财政局根据设立方案将市级出资额度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建立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八章:绩效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等情形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8﹞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紧密结合我市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现状,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运行和监督评价体系,进一步理顺引导基金管理体制,通过优化政策,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潜在风险,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市场化配置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