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
掘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十项清理”行动,提升城乡面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关于加强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政字〔2011〕80号),并且更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政字〔2011〕80号),对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修复费收取、修复监管作出了规定。该文件实施十年来对规范张家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保护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道路数量的增加,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城市道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调整,尤其是机构改革后相关行政部门职能权责的调整,原《关于加强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的通知》已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收费机制、监管体制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减小城市道路挖掘影响交通出行的呼声。因此,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为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促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市城管执法局对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修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年初专门组织市政管养单位、区市政主管部门和区城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经验教训进行总结,经仔细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随后相继征求了桥东区、桥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10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其中5家单位和部门反馈意见共11项,其余单位和部门无意见,我局认真研究后全部采纳意见8项,部分采纳意见3项,未采纳的意见均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后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审核意见我局再次进行了修改。
三、修订事项说明
修订后的《通知》整体结构仍维持审批、收费和监管三部分,对标题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分别是:一、明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的受理范围和审批程序;二、严格落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制度;三、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修订事项如下:
(一)明确了审批受理单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将审批受理单位由原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调整为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对道路正常养护工程;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或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的零星工程和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包括燃气泄露、给排水管网破裂、通信线路断裂、道路桥梁坍塌变形等危急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市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二)调整了严管主要城市道路范围。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建议和多年来城市道路管理实践设定了36条严管城市道路,囊括了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党政军机关周边道路,高铁站、机场重要交通枢纽周边道路,老城区交通流量大易发生拥堵的道路。将原市级直接审批的“15条主要城市道路”纳入严管并对名称进行了规范:建国路、胜利(北/中/南)路、滨河(北/中/南)路、清水河(北/中/南)路、西坝岗路、古宏大街、五一大街、五一东大街、东安大街、建设(东/西)街、工业(东/西)街、钻石(北/中/南)路、长城(东/西)大街、朝阳(东/西)大街、世纪路。新增了21条严管城市道路:长青路、明德(北/南)路、西苑(北/中/南)路、平门大街、赐儿山街、林园路、鱼儿山后街、东兴街、二五一街、商务北横街、西环路、东环路、北环路、机场路、富强路、中兴北路、和谐东路、和谐西路、盛华(东/西)大街、学府西大街、站前(东/西)大街。
(三)简化了审批流程。将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和道路恢复方案等工作提前到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办理。在审批阶段由市或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警、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养单位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议,当场决定,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四)关于道路修复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根据现行规定将道路挖掘修复费收缴主体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为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规定该项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并按照行政性收费有关规范统一管理使用,为道路修复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规定严格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城建〔2015〕43号)文件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减免该项收费。
(五)强化道路挖掘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明确了质量和监管责任单位,规定辖区市政管养单位负责道路修复工程,是道路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建立城市道路修复工程委托监理制度,市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制度,由城管执法部门对道路挖掘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执法制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修复监管和验收制度,自规、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