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8月13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字〔2021〕36号),《办法》试行一年多以来,对各县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对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同时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申请手续繁琐,使用率不高的问题。
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历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归集总额51.8亿元,累计增值1.78亿元,累计使用2.75亿元,截至2023年1月底,结存总额50.83亿元,历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仅占归集总额的5.31%。其中,主城区历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归集总额13.31亿元,累计增值0.3亿元,累计使用0.28亿元,截至2023年1月底,结存总额13.33亿元,历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率仅占归集总额的2.1%。
2022年10月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改〔2022〕8号),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现状,我局牵头对《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字〔2021〕3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办法》重点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划转流程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具体责任,进一步修订了出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项时,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简化流程。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幢为单位统一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四)《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改〔2022〕8号)
三、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县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制,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相应职责;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计息、分配等各项工作规范及流程;规范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房开企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中的行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具体概念和部门职责。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明确了住宅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概念和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明确交存标准和管理方式。第二章交存部分共12条,主要明确了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三)明确使用范围和申请流程。第三章使用部分共13条,主要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列支范围和不可列支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后的申请使用流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的范围和申请流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条件等内容。《办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者虚增维修工程量。
(四)明确管理和使用中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6条,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明确管理和使用中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建设单位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六)明确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销售类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审核通过后,拟请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同时,《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字〔2021〕3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