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纾解困难,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张政字﹝2020﹞6号)、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保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张人社字〔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为准)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不超过50%。
现将2020年第二十批申请稳岗返还的4家单位(宣化区、涿鹿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或失业职工管理所反映。
公示时间: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4日
联系电话:0313—2024992/2063119
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