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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13 1.4w 阅读 375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 "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的精神,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张家口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张家口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张家口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政争议化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水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条 行政争议化解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行政争议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第四条 下列涉诉或者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七)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八)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九)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全面加强对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领导,成立张家口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法院院长担任。

张家口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作为化解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市法院副院长担任,成员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为化解联络员。

办公室负责督导、指导行政争议化解机构开展工作;协调联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化解行政纠纷;听取行政争议化解机构工作汇报;负责对涉及市政府等重大敏感纠纷向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成立张家口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市司法局和市法院分别挂牌,作为张家口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争议化解业务工作机构。

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任由化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市法院相关负责人担任。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相关人员和各单位化解联络员为专职化解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为行政争议特邀化解员。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不同阶段的全程化解,力争行政纠纷实现源头化解。根据案件的需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指派专职化解员或者特邀化解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化解,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案件化解工作。

第八条 成员单位化解联络员岗位调整的,所属单位要按本办法及时确定新的化解联络员,并通报至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负责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汇报案件诉前化解结果、拟裁判结果以及案件审理进度等内容。

各县(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确定一名联络员上报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九条 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三章 先行化解、诉前化解

第十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经立案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的行政争议且适宜化解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制作台账。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选择先行化解的,由复议机关纳入复议案件统一编号、登记。

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选择先行化解与诉前化解的,由法院立案机构立 "登" 字案号。

第十三条 先行化解及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知化解员化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类案件,确定化解时间。

第十五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宣布化解纪律,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化解;当事人不能参加化解的,应当确定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化解。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名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化解。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经先行化解或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移交复议机构、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立案登记,分情况处理。

行政复议案件经化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应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不得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申请。

行政诉讼案件经化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立案后由法院审查确认后,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八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二十条 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可以利用 "一乡一庭" 进行化解。

第四章 审中化解 诉中化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先行化解不成的,依法进入审理程序,由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向本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在审理的同时继续开展化解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要将立案材料送达给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由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送至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专职化解员或者特邀化解员对审理中、诉讼中的具体案件进行化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中化解时间不得超过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行政诉讼诉中化解应当自法院送达起诉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案件宣判前。至案件开庭前仍未化解的,由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将化解情况和开庭时间汇报至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主办人告知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案件不利后果后,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应将案件不利后果汇报至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并于5日内书面反馈至案件主办人。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逾期未反馈的,视为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已将案件不利后果向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择期依法作出裁定,并向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审后化解 判后化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机关结案后,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法工作。行政机关化解联络员要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报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被诉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当事人的信访稳控和舆情应对工作,对有信访稳控和网络舆情的案件,行政机关应继续做好当事人的化解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日常工作及化解员进行考核通报。

第二十七条 涉案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内专职化解员不积极参与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化解职责,使本应在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可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复议机构可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依规追究相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专职化解员的责任。

关于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特邀化解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由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化解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重大疑难问题,安排部署、指导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组织化解员培训,提高化解水平;发布典型行政案例,规范行政执法标准;设立专门的工作场所、配置相关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特邀化解员报酬,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提供经费等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指导全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武卫东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郭  英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程蔚青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  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郭志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杨  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陶源  市委网信办主任

白  晶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杜  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建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刘庆虎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张向东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罗利民  市民政局局长

胡  荣  市司法局局长

李  艺  市财政局局长

王海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建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  领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郝燕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晨日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向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辛  才  市水务局局长

李晓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白凤鸣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

闫利艳  市商务局局长

张  迁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张  虎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邢  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全文  市审计局局长

张振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杜进明  市统计局局长

李  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董  峰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孙长胜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郭俊峰  市能源局局长

郭  斌  市供销社主任

孙海英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陆  军  市烟草管理局局长

魏红侠  康保县人民政府县长

秦  飞  沽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鹏举  张北县人民政府县长

徐进海  尚义县人民政府县长

赵红革  赤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建龙  怀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贾  兵  怀来县人民政府县长

殷  飞  涿鹿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  德  阳原县人民政府县长

刘瑞格  蔚县人民政府县长

尚秀伟  桥东区政府区长

        侯国天  桥西区政府区长

费再宏  宣化区政府区长

路国云  下花园区政府区长

戴鹏炜  万全区政府区长

赵  赞  崇礼区政府区长

薛美华  塞北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安振新  察北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李正朴  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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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