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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01/13 1.7w 阅读 137 点赞

《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在《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4方面内容:

(一)总体规划承办、审批、编制主要责任主体。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承办,市人民政府负责总体规划审批,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相关要求。编制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规划充分衔接。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权利人、专家意见。总体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三)总体规划审批内容相关要求。总体规划应当经自然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文报至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情况说明、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等要素。总体规划的审批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意见,通过最终审查的,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批准20日内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四)总体规划监督实施相关要求。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