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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2025/12/22 6.8k 阅读 309 点赞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版)》对2023版进行了系统修订,全面规范了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原则。《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体系。

二、健全了管理职责体系。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拟定制度规范。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管理消纳场所及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相关要求,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个人做好处置工作。

三、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五类。产生单位和个人需初步分类,运输单位及资源化利用场需分类运输、综合利用。

四、规范了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与备案工作。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施工单位信息、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等措施、就地及外运利用情况、委托意向或合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在工程开工前报县(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处理方案文本、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相关委托意向书或合同、与建筑垃圾产生有关的材料及合规处理承诺。

五、调整了处置核准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单位需向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尚未开工工程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证,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证。

六、细化了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情况确定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难以确定的由乡镇或街道指定。责任人需明确投放规范、督促投放、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按随产随清要求联系核准运输单位清运并告知管理部门。单位和临街门店产生的装修垃圾由核准运输单位运至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居民产生的需装袋封装后堆放到指定临时堆放点,再由核准运输单位清运。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提供协助指导并公示便民措施。

七、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义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承运经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不得转包分包业务;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需接受冲洗,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超速;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防止飞扬洒漏;随车携带处置核准证,接受监督检查;按审批路线和规定时间作业;运输至批准场地倾倒并服从指挥;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八、强化了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利用,工程渣土和干化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等,工程垃圾等应优先生产再生骨料等,无法利用的需无害化处置。工程渣土和干化泥浆原则上项目内部平衡消纳或就近调配,管理部门采集监测供需信息并公开。施工单位在项目用地内设置临时贮存地需符合环保安全要求,且不得接受其他建筑垃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资源化利用场。资源化利用场需具备规定的机械设备、设施、场地、冲洗设备及处置核准条件,并遵守分区作业、配备设施设备、记录报告数据、落实管理制度等规定。政府应推广再生产品,鼓励建设项目优先选用。

九、适用新的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产生方和处置经营者依据成本和市场协商确定。

十、明确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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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