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的办法,自2023年4月11日起实施。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统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未开通门户网站的,应当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其他渠道公示。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
统计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