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工作,2024年3月25日,市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张政规〔2024〕2号)。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但国家、省级暂无具体的配建标准,可操作性、执行性不足。为确保新建项目落实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制定一项科学的配建标准非常必要。
2023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联合治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23〕113号),根据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将配建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据此,我局按照实施方案任务安排,启动开展了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出台意义
本标准以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式现代化思想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需要,统筹空间需求和安全保障,逐步构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体系,推进落实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促进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提升民生福祉和生活质量,改善城市公共秩序与安全环境。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基于落实“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原则,实现“将配建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的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的停车位及充电装置配建指标进行了研究设置。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七个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下花园区、崇礼区、经开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标准。
(二)具体配建指标
本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在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要求的前提下,非机动车停车位总体的配建指标仍可按相关规范执行,不需要另外增加。
本标准研究将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分为住宅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2大类,其中住宅细化分为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2小类。
1.普通商品房,本类项目居民出行方式复合多样,电动自行车相对较少,可执行较低的指标要求,满足基本的停放充电供给水平。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45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
2.保障性住房,本类项目居民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通过适度增加停车位供给,合理满足较大的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
3.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本类项目区域电动自行车流动性大,充电需求不高,宜满足基本的临时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50%比例进行核算,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15%比例配建充电装置。
(三)其他原则要求
本标准参考国家、省级的相关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国内其他地方先行示范经验,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位置、布局方式和邻避问题等原则性内容提出了设计要求,明确出负面设计事项和合理化建议,提高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安全性。
(四)实施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本配建标准提出了增进部门协同,强化联合验收的建议,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贯穿于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竣工核实等规划建设活动监管全过程,落实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确保配建标准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