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张家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我局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张家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并经市十四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市城市供水事业迈入了规范化、智能化、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该《办法》于2021年3月21日出台,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供水水质、水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3年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张家口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在指导我市城市供水事业的规范管理和持续发展方面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
(二)2016年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规范了我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我市的原管理暂行办法有些内容与省新管理办法规定有冲突之处,需要按省里办法修改。如庭院管网管护问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问题,市政消火栓建设管护及取水等问题。
因此,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用水的社会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水行为,加强职能部门行业监管,促进我市城市供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新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为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用水分类、各相关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主要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管理工作中应尽的管理职责,同时要求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制度、全过程监管平台等。第三章“供水规划与建设”规定了供水专项规划制定要求,供水工程建设及验收等相关内容。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审核要求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尽的义务。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对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对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同时对市政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的安装、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了阐述。第六章“供水用水服务”对供水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用户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和用户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八章“附则”对办法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同时规定该办法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水是生命之源,是生产之要,亦是生态之基。而城镇公共供水是城镇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新型城镇化一体化发展和城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也是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办法》在撰写过程中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为导向,在保持公共供水事业平稳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填补管理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务实基础,不断提升智能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本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在整个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过程中,涉及多个监管单位。同时经过机构改革后,相关监管单位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变化。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在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第十一条,对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监管部门在供水用水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增加提高供水单位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内容。按照河北省《关于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城市供水全过程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和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今后城市公共供水智能化管理的趋势,在第二章第十九条提出了“供水单位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平台,健全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水质安全”。
(三)增加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章节。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清洗、维护需要进一步规范。《办法》第四章主要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及报备工作;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频次等。
(四)规范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及维护保养行为等。根据国家和省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最新规定,在本《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对供水单位、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使用等方面明确了职责,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