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我局围绕机关事务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保障水平,决定出台《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从政策层面为我市机关事务集中统管提供了依据。
二、目标任务
《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益。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总则、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普查核实、责任追究、附则,共十章41条:
1.总则。本章明确市直机关和不动产的范围、集中统一管理的内容、不动产管理工作的原则。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直机关不动产的主管部门,市纪检监察、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及使用单位的不动产日常管理职责。
2.统一规划建设。本章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及市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核、建设。市直机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
3.统一不动产登记。本章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登记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的不动产权属应当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并根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六种登记程序。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在办理市直机关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中的职责。
4.统一调配使用。本章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统一调配工作,通过签订使用协议和核发分配使用凭证,进一步厘清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定位。明确“搬新交旧”的时限,严禁使用单位自行将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自行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5.统一处置利用。本章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出租利用工作、不动产可处置利用的情形和处置方式。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闲置的不动产出租、拍卖及置换的审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6.统一维修改造。本章明确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对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维修项目审批流程、预算安排、施工监管、项目资料归档等相关程序进行细致规定,同时强调,对于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7.统一物业管理。本章明确市直机关物业服务内容,提出市直机关物业服务应当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直机关物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机制。
8.普查核实。本章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不动产普查核实工作,建立不动产信息化系统。
9.追究责任。本章明确不动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在不动产管理中的责任追究情形。
10.附则。本章明确其他市直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县级党政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关键词解读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五、适用对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