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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01/06 2.5k 阅读 52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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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张家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秦占勇同志致新闻发布辞。原文如下:

各位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再次和各位朋友见面。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市医疗保障局,向莅临会议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报道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医疗保障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12月31日组建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谋划了我市改革的29项改革举措,其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针对我市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无法报销问题困扰的实际,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组织专家,经过充分深入调研论证,提出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6年,我市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1年已参保人数达305万人。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集中征缴期就快结束了,请大家不要错过缴费时间,以免影响正常医保待遇享受。

开设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在基层就医,让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居民在基层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合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比例报销,同时按照“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的原则,我们对门诊统筹报销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城乡原居民个人账户和门诊特殊病,以及“两病”患者待遇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后,将取消原个人(家庭账户),也就是延续新农合政策每人每年40元的就医购药费用,但账户历年结余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享受门诊特殊病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次均费用、参保人员就医需求,以及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规范门诊报销政策,力争让参保人享受到更多改革红利。

下面,大家可以就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由我局待遇保障科王进宝科长进行解答。

谢谢大家!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王进宝同志答记者提问。

一、请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和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保障范围:市级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筹集标准: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元,单独核算管理。以后可根据国家、省有关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及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再适当调整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

二、请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及享受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简称“医保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门诊就医以及“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待遇标准: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其中: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口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

门诊统筹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门诊统筹报销金额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合并计算。

三、请问实行门诊统筹后,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办理报销?

实行居民门诊统筹后,为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及报销,将县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定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参保地县级区域内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参保居民按政策规定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四、实行门诊统筹后,原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否继续使用?原享受门诊特殊病或糖尿病高血压即“两病”门诊待遇的居民可否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为确保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实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后,不再设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内的历年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原享受门诊特殊病或糖尿病高血压即“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居民,也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