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要求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于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为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确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系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2.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3.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60%以上。
4.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5.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冷链柜、UPS备用电源、冷冻柜、冷链包、温湿度监控系统等)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6.设置谈判药品专职岗位,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
7.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8.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9.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10.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二)提交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张家口市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5.职工花名册(附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4);
7.谈判药品采购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证明符合申请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