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资源共享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9号)有关要求,合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停车泊位资源,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张家口市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资源共享实施方案》。
二、《方案》中共享停车有哪些原则需要遵守?
《方案》明确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序开放。在确保各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开放现有停车泊位,最大程度满足群众需要,原则上各单位确定的共享停车泊位不得低于总停车资源的30%;二是无偿使用。开放的市、区直各部门共享停车泊位无偿提供给群众使用;三是就近便利。申请使用各单位的共享停车泊位的人员,原则上为居住生活在所申请的共享泊位附近区域居民。
三、《方案》涉及哪些停车场?
主城区范围内各机关事业单位自有的停车泊位(场地)。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场所、存放危险物资等场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后可不开放。
四、《方案》对共享停车场的开放方式和时间做了哪些要求?
《方案》从三个方面对开放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市、区直各部门根据自身场地及泊位情况确定本部门开放停车位数量,兼顾安全、管理、便利等因素,采取错时开放;二是按照“相对固定、先来后到、停满为止”的原则,免费开放共享泊位,车辆停放实行“定车定证定位”,停放车辆的车牌号码与停车证相符方可停放;三是一对一”签约认领,只限7座及7座以下小型客车,每户家庭最多只能申请1个泊位,市民根据要求向意向停车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相关单位签订《市直各部门共享停车泊位社会共享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向所开放的市直部门领取车辆定点停车证,每个单位可开放车位办满为止。
《方案》明确了开放时间:1.工作日实行夜间开放的时间:晚上18:30至次日上午7:30,不得超时停车;2.周六日及节假日:全天开放,并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7:30前驶离;3.限制进出时间:晚22:00至次日6:00时段内不予存取车辆;如紧急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配合帮助;4.特殊情况:如遇重大活动、工程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取消停车泊位对居民开放的,相关开放单位应提前一天在入口处张贴通知,并设置禁止进入标识牌。
五、《方案》对共享停车位的申请流程做出了哪些要求?
《方案》从申请、审核、签订协议、有效期限四个步骤对开放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由申请人持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本人身份证、有效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向意向单位提出停车申请;二是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本着“居住就近、刚性需求”的原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给予答复;三是通过审核后,申请人与提供停车泊位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相关单位向申请人车辆开放识别系统,发放停车通行证;四是《服务协议》及停车证的有效期为半年,期满后重新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发证。
六、在共享停车场的管理方面,《方案》有哪些举措?
《方案》从日常管理和信用管理两方面对共享停车场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
(一)日常管理。各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后,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和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各开放单位仅提供停车泊位的免费使用,不负责财物保管,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遗失、车辆刮擦损毁等所致法律责任。
共享泊位使用人需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服从各单位管理,停放的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在规定区域内文明停车、安全停车、规范停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严禁乱扔垃圾杂物;停车人员若损坏停车场地设备、设施,须照价赔偿。
共享泊位使用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长时间不使用车位,需提前1天告知相关单位,空闲时间不超过7天,若超过规定时间仍不使用,将取消共享资格,由此产生的空余车位重新向其他申请人开放共享。
(二)信用管理。共享泊位者第一次违反协议未按照规定存取车辆的,相关单位可予以现场提醒;第二次违反协议未按照规定存取车辆的,直接终止其停车资格,由此产生的空余车位重新向其他申请人开放共享。凡因违反协议被终止停车资格的居民,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共享泊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