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
政策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02/08 5.4k 阅读 382 点赞

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编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编制原则。

答: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多起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房屋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必须加强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严防倒塌事故再次发生。

我市城市化进程较快,老旧房屋质量问题已进入频发期,加之张家口地区地质结构复杂,极易发生安全隐患问题,同时我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短板,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管控,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以下编制原则,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一是依据充分、要求明确。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已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先进地市经验,广泛开展研究、论证和意见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谋划措施,做到适用性广、实用性强。

二是补足短板、压实责任。立足监管空白和工作短板,充分考虑各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完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划分、工作要求、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以预控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管理为主线,形成体系化、网格化的管理路线。

三是专业指导、注重实效。充分细化房屋工程质量、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房屋应急解危的要求,使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使用方、管理方和监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各阶段、各情形下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全文共八章六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款,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二十七款。主要对依据、名词概念、相关部门职责进行阐述,提出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概念;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共八条二十一款。明确了房屋建筑在交付前后关于房屋安全的职责划分,对房屋使用期间安全检查、修缮和维护责任进行明确;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共八条十五款。明确了房屋装修的具体定义、房屋装修备案方式以及装修中危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共八条十七款。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从业规范、鉴定活动进行了详细要求;第五章房屋安全治理与应急管理,共十条二十二款。对房屋出现险情后各部门各行业的监管、解危和应急救援职责和要求进行了详细明确;第六章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管理,共五条九款。将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纳入管理范围;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九条十款。对涉及违反《管理办法》中禁止性行为的处理措施逐项进行了明确;第八章附则,共一条一款。规定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对各级管理部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设置房屋安全管理员,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突发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商务、交通运输、人防、民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车站、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具有监管执法权的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

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是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是房屋改建、扩建、移位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

三是房屋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四是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五是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建在冲沟、水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自交付使用起,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性检查。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实施后,普通房屋业主在装修房屋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业主在装修房屋时需要注意两方面事项,

一是不得存在如下装修禁止性行为: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进行危害结构安全的凿槽、钻孔;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是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修行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房屋装修备案,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备案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房屋装修项目及其设计施工方案或说明。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房屋装修合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