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
政策政策解读

《张家口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02/08 1.8w 阅读 302 点赞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建设行为,推进农村房屋长效机制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现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把握的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规定、措施和要求,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完全符合有关规章、政策规定,是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细化和具体化。

二是系统全面。《管理办法》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从农村规划管控、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化规范;同时,注重解决现实中各级各部门职责交叉、管理不力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是切合实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争取了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部分县(区)还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研究讨论。《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责、宅基地的使用管理以及村民自建房的管理等部分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力求符合我市实际,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尊重历史,便于落地实施。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对依据、相关职责以及名词进行了明确;第二章规划管控,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确定了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等;第三章申请审批,共两条,主要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和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第四章建房管理,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分类、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房屋建设的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技术管理指导等内容;第五章经营管理,共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各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对农村房屋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的相应职责、规范了管理农村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程序、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罚;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机制,以及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纠治途径等;第八章附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农村房屋合农村大型构筑物(戏台、门楼、牌坊等)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以及有关补充内容和施行时间等。

三、《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

主要体现在十五个方面: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标准。第二章第十八条“原则上以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一般不规划建设三层及以上的住房”。

二是对宅基地的申请审查程序和审核批准程序作了明确表述,统一了标准,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明确了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诺建设住房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房屋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第十三条)

四是明确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第三章第二十条)

五是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分类。一是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指限额以下工程、两层(含两层)以下农民自住或者村集体(社区)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等房屋建筑;二是农村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指限额以上工程、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农民自住或建设用于办公室、农家乐住宿、养老院等非住宅功能房屋建筑。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且达不到限额以上的农房建设活动,按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要求实施。(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六是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通过验收后,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七是明确了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具备的条件。(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八是明确了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建设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九是明确提出了鼓励村民房屋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不得使用聚氨酯或聚苯乙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引导村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十是明确了从事农村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十一是明确了县(区)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十二是明确了规范管理农村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十三是明确了农村房屋开展营利性和公益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经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并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经营使用,鉴定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十四是明确了农村房屋建设从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村级协管员要每周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建设情况和施工进度。(第六章第五十条)

十五是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将有关规定中“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强化为“逾期不改正,予以拆除”。增加了可操作性。

四、《管理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八)《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九)《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建村建[2020〕10号)

(十)《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一)《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