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明确指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应纳入住宅小区工程施工许可范围。河北省住建厅于2019年向各地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部门发文《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必须办理相关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必须纳入施工图纸设计、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二)我市现状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管、验收、报装接入分属不同部门和行业,未统一纳入施工许可管理,未包含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有效管理模式,各部门各行业标准不一、程序不一、施工方法进度不一,造成配套设施工程责任主体不明晰、审批流程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全面、保修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我市个别住宅小区建筑物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问题时有发生,在我局处置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和专业机构查勘,室外市政管网渗漏是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一大诱因。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不利影响,规范室外配套设施的施工和验收,亟需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和严格监管。
河北省于2019年出台通知要求加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监管后,我省衡水、唐山、秦皇岛、承德等城市也于近年陆续发文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我市《规定》主要参照衡水市监管模式。
二、主要内容
《规定》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监管和验收、违法违规处罚、报装接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优化和要求。一是规范配套设施范围。将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涵盖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各类市政管网管线和附属设施。同时鼓励并推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电梯租车系统、集中式居民智能油烟净化系统、住宅小区快递存放点或信报箱;二是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由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归集配套设施工程各行业施工验收标准,并在政务服务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公布,方便建设单位依规开展规划设计;三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严格把关,将配套设施工程纳入住宅小区施工许可范围或单独办理施工许可。三是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和验收。住建部门加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并建立专家验收制度,专家库由配套设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主营单位专家组成,验收通过后即代表相应配套设施工程符合行业接入标准;四是优化报装接入流程。将配套设施工程报装申请提前至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同步推进市、县水电气热讯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业务系统与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用户办理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竣工验收、扩充容量等业务“一网通办”;五是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水、电、气、热、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在接入完成并满足使用条件后,由相应主营单位全面负责运行阶段的维护管理。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二次修订)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60号)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