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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2024/08/28 1.1w 阅读 368 点赞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由中办、国办印发。2021年8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同年11月,我省印发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建设保护规划》,将山海关、金山岭、大境门、崇礼作为河北省4个重点建设区段,明确了建设“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五大基础工程。保护长城遗迹成为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一项重要内容。2023年12月8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对长城保护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4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八达岭镇石峡村村民的回信中强调:保护好、传承好这一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大家接续努力、久久为功,像守护家园一样守护好长城。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长城保护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3年5月,省政府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强省考核体系,长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实施情况是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二、起草目的

张家口是国内长城最集中的地区之一,长城修筑历史横跨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等8个历史时期,总长度达1804.846千米,其中明代长城720.74千米,占河北省明长城总长度的53.8%,主要集中在赤城、宣化、万全、怀来、崇礼、桥东、桥西等县区,我市丰富的长城资源被誉为“历代长城博物馆”,长城保护责任尤为重大。但截至目前,我市在长城保护管理方面还未按要求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政策、部分县区未将长城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职巡查人员较少,对长城资源的保护管理缺少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为落实好上级要求,更好地保护传承好珍贵的长城文化遗产,特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三、学习借鉴

2006年12月1日,国家层面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共31条),2021年6月1日《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共66条)正式颁布实施,秦皇岛市于2018年9月1日出台了《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共31条),《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共48条)就是在遵循延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市相关条款。在《管理办法》中,为体现办法的精炼性,我们将延用的《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中共性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体现我市特色的条款进行了单设,主要集中在第14至20条。

四、起草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修改,2023年12月13日通过了局务会审核,先后两次征求了市政府领导、18个县区和22个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我局法务审核,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2024年4月24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后,市文旅局多次与市司法局沟通对接,了解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需履行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要求,于5月14日启动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程序,在张家口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无反馈意见),6月17日,组织文物保护领域专家进行了评审,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了风险评估,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7月17日,通过司法局风险评估审核,7月29日,通过司法局司法审核,现拟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

五、重点说明事项

本《管理办法》在遵循延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在以下5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按照国家最新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县区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二是首创性地建立了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长城保护段长制度,明确了各级段长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将市域内1300余公里(现存遗迹)的长城遗迹全部纳入保护监管之中三是明确了长城巡查的具体要求;四是参考了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并契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我市相关条款。(分别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长城周边的开发建设必须注重与长城历史风貌的一致性,(例如:位于城市繁华地带的大境门段长城、宣化古城墙、万全右卫城、太子城段长城等)城市规划和周边建设必须事先征求各级文物部门意见方可实施或建设,其中省文物局公布的省保单位应取得省级文物部门许可,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国保单位应取得国家文物局许可。目前,我市长城点段均为省级以上保护单位。

建议《管理办法》通过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汇报完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