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张家口是国内长城最集中的地区之一,长城修筑历史横跨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等8个历史时期,总长度达1804.846千米,其中明代长城720.74千米,占河北省明长城总长度的53.8%,主要集中在赤城、宣化、万全、怀来、崇礼、桥东、桥西等县区,我市丰富的长城资源被誉为“历代长城博物馆”,长城保护责任尤为重大。但截至目前,我市在长城保护管理方面还未按要求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政策、部分县区未将长城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职巡查人员较少,对长城资源的保护管理缺少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为落实好上级要求,更好地保护传承好珍贵的长城文化遗产,特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学习借鉴
2006年12月1日,国家层面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共31条),2021年6月1日《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共66条)正式颁布实施,秦皇岛市于2018年9月1日出台了《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共31条),《张家口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共48条)就是在遵循延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市相关条款。在《管理办法》中,为体现办法的精炼性,我们将延用的《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中共性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体现我市特色的条款进行了单设,主要集中在第14至20条。
三、重点说明
本《管理办法》在遵循延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在以下5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县区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二是首创性地建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长城保护段长制度,明确了各级段长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将市域内1300余公里(现存遗迹)的长城遗迹全部纳入保护监管之中;三是明确了长城巡查的具体要求;四是参考了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并契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我市相关条款。(分别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五是明确了长城周边的开发建设必须注重与长城历史风貌的一致性,(例如:位于城市繁华地带的大境门段长城、宣化古城墙、万全右卫城、太子城段长城等)城市规划和周边建设必须事先征求各级文物部门意见方可实施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