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特制定《张家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传承、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0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了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组,着手调查研究,撰写起草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多方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实化各项内容,确保《管理办法》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省文旅厅以及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阐述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二)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认定”,共7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方式、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存在异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共9条。规定了申报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详细阐述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内容、认定程序、应当履行的义务、退出机制。
(四)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认定”,共9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履行职责、事项变更、日常管理、资质取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共8条。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合作交流、助力文旅产业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人才培育、数字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措施。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5条。对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