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文明建设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城市照明事业也向着功能完善、绿色高效、智慧安全稳步发展。为加强城市照明统一管理,完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规划一致,增强城市照明功能,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实现“双碳”目标,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张家口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和运行、法律责任、附则。
(一)编制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城市照明应当遵循功能完善、景观良好、节能环保、智慧安全的原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城市照明管理和设施保护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规划与建设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同时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对城市照明设施实施建设,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相关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功能性检测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照明、电力等部门和有关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参加。
智能化控制覆盖建设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进行建设,城市照明实行分区、分时、分级照明节能控制。同时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逐步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管理。
(三)维护和运行。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基本信息管理;对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定期对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进行能耗统计和节能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负责管理管护;其他城市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照明设施维护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管护;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用的照明设施的管护,按照物业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照明维修养护单位是所管护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城市照明维修养护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照明设施维护运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法律责任
本《办法》法律责任全部来源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规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2023年7月11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函〔202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