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
基本原则要求: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守住政府责任边界,科学确定筹资待遇水平和各方负担比例,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中: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1.2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1.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1〕5号)文件
2、待遇支付政策。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按照国家规定,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8号)文件
(七)其他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筹资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123号)文件
“起付标准、赔付比例及赔付限额如需调整,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