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安排的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方式、支出范围、绩效评价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资金支持方向。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我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2.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3.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创新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10%)主要考虑市县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教育经费统计等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考虑绩效评价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等资料获得。
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有关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县投入因素/∑有关县投入因素×权重+该县绩效因素/∑有关县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三)明确资金管理职责。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下同)教育部门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市县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合理、合规性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会同省教育厅下达资金预算。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县级上报的基础数据、绩效目标、资金申报等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确定具体项目,提出具体绩效目标,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向市级上报资金申报材料。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