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25日,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秦占勇同志致新闻发布辞。原文如下: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工作”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市医疗保障局,向莅临会议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报道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特别是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及贯彻落实意见,这些文件都明确提出要科学设置缴费标准,均衡筹资责任,建立起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基金和制度安全稳健可持续。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张政〔2014〕2号)是多年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遵循的基本制度,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原有的制度、经验与模式缺陷日渐凸现,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势在必行。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对符合规定的退休职工本人不缴费,直接享受医保待遇,但对这部分退休职工医药费报销、个人账户划入等资金筹集方式未做统一规定,通常情况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所有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从操作上是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医保费,称为“单基数”缴费办法。另一种是除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医保费外,还要以退休职工人数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一个比例(如当前我市规定标准为15%),其超出部分用人单位要以退休金总额为基数,再继续缴纳医保费,从操作层面上就是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职工退休金为基数缴费,也称为“双基数”缴费办法,这也是影响我市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症结所在。
众所周知,我市属老工业城市,企业退休职工占比较高,有相当部分困难企业医保缴费不堪负重,造成缴费中断,职工医保待遇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为贯彻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全力做好““六稳”和“六保”,进一步均衡缴费责任,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医保权益,我们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双基数”变“单基数”缴费办法为核心,牵头草拟了《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我们作了进一步修改,又征求了省医疗保障局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2020年12月1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实施办法》共十章、80个条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收纳了国家、省新出台单项政策基础上,重点就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最低缴费年限、年度限额与缴费年限关联、职工大额筹资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了部分过渡性政策,确保调整后的平稳有序衔接。另外,原《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张政〔2014〕2号)自2021年1月1日废止。
下面,大家可以就《实施办法》中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由我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王进宝同志进行解答。
谢谢大家!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王进宝同志答记者提问。
一、请问新出台《实施办法》中,对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为实现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脱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结合当前我市多数企业现状和医保基金结存等因素,经认真测算,同时参照其他地市做法,《实施办法》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6.5%调整为7.5%,同时取消“对单位内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15%的,其超出部分,单位要以退休金总额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政策。即由原“双基数”缴费调整为“单基数”缴费办法。
二、请问新办法中,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保执行“单基数”缴费政策,为确保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保持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新办法中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本市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这也是其他地市及统筹区通用做法。
三、请问新办法中,职工大额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从2009年至今,近十年来,我市大额保险筹资标准从未进行过调整,由于物价消费水平的逐年增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在逐年递增,为维护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大额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的前提下,确保大额保险可持续运行。新办法规定:从2021年1月起,职工大额保险费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
说明:2010年度全市社评工资为26664元,比2018年度全市社评工资66657元增长了2.5倍。
四、如何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为确保医保政策调整前后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新办法中增加了多条过渡性条款。例如:新办法实施前,对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他用人单位已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对已参保并按4.5%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办法实施后,继续按原比例缴费,以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等。